欢迎访问宁世达内外贸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资讯>贸易资讯>文章详情

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延续实施

发布时间:2023-09-08 浏览:745 字号:

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记者王雨萧、申铖)记者30日获悉,为支持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公告,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公告规定,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他规定仍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关税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发布的公告将企业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项下申报出口的期限,由原来的2024年1月29日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期限的延长,有利于充分发挥政策效应,进一步稳定企业预期,推动外贸新业态加快发展。

  此外,为支持办好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30日对外发布通知,明确延续执行服贸会进口展品税收政策,对2024年至2025年期间举办的服贸会,在展期内销售的规定数量或金额以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政策的展品不包括烟、酒、汽车、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家禁止进口商品。


来源:新华网

声明:本文文字转载、图片收集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告知我们,我们将在最短的时间内删除

宁世达内外贸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是为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而构建的数字化服务平台,通过整合内外贸全链条资源,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平台的核心功能与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整合通关、物流、退税、金融、资质办理、检测认证、政策咨询等环节,形成覆盖采购、生产、销售的全链条服务。降低中小微企业运营成本、压缩出口备案时效,并通过检测认证联盟推动标准协同,助力宁夏本地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联系我们

宁夏银川市兴庆数字经济产业园B座16层

0951-5133833(服务时间:9:00-18:00)

starshinco@nxnmt.com

在线咨询官方微信世达新科(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官方微信

返回顶部